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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化峰与穆德武、李延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峰,穆德武,李延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杨化峰,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穆德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延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峰诉被告穆德武、李延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化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化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化峰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兆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