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化峰与穆德武、李延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峰,穆德武,李延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杨化峰,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告:穆德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延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峰诉被告穆德武、李延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化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化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化峰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兆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