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丁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