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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丁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汤某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