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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邓国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