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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玉文与张洪霞、赵春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文,张洪霞,赵春兰,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文,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山东丰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霞。被执行人张洪霞,男,1962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春兰,女,汉族,1941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邵波,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禹法保字第5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春兰在位于山东省禹城市的房产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春兰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