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8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雪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梅,王革新,王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8517号申请人王雪梅(曾用名王小妹),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申请人王革新,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申请人王革庆,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申请人王雪梅、王革新、王革庆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甘淑琴名下有丰台区南区丰台大街邮电局存折一个,开户局名称:南区丰台大街邮电局,户名:甘淑琴,账号:×××,开户局号:×××,签发日期:2007年11月22日(内有存款伍万元及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份,户名:甘淑琴,账号:×××,存单号码:京×××(内有存款壹万元及利息),以上存在及储蓄单内存款及利息由王雪梅、王革新、王革庆三人平均分配。二、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雪梅、王革新、王革庆因继承纠纷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