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洪斌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陈洪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陈洪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10-1号原告杨洪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被告陈洪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斌与被告陈洪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洪旗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洪旗驾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