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君。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赧。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拖欠机油款75900元,于2015年4月28向本院提出提出限制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新三友2”轮,并要求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9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新三友2”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或本院提供9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四、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五、本案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宁波佳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就有关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台州海事局: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限制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新三友2”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二年内,对被申请人三友控股集团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三友2”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5年4月29日(2015)甬海法台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