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胡艾霞、李思昆、青岛天泰新罗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胡艾霞,李思昆,青岛天泰新罗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告胡艾霞。被告李思昆。被告青岛天泰新罗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法定代表人安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胡艾霞、李思昆、青岛天泰新罗置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减半收取46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