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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于彩侠与朱家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彩侠,朱家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于彩侠,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玲,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彩侠诉被告朱家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彩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彩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于彩侠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