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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光启与官声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启,官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启,男,生于1961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官声华,男,生于1965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官声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官声华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9月18日,本院以(2014)古蔺民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官声华价值915000元的财产。2014年12月29日,本院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官声华于2015年2月19日前履行完毕债务,否则拍卖其所有的两台挖掘机,但官声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官声华所有的两台卡特牌挖掘机,型号为卡特320和卡特3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