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防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563号原告叶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