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宋飞扬与庄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新元,宋飞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新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飞扬。法定代理人陈秀梅。法定代理人宋海杰。上诉人庄新元因与被上诉人宋飞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毕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常兵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袁金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新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新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庄新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 威代理审判员 常 兵代理审判员 袁金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