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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冼雪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冼雪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85号罪犯冼雪才,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茂高法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雪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冼雪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冼雪才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九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冼雪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冼雪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