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胜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胜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栋梁。被告焦胜宇。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胜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