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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闯与被执行人王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闯,王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号申请人王闯,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东良,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申请人王闯与被执行人王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王闯申请执行标的为89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东良先后两次主动向王闯履行共1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扣划37977.25元。后被执行人王东良与申请人王闯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东良于2015年4月29日再支付39022.75元(已履行),剩余11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王闯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