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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强平安与邓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平安,邓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432-2号申请执行人强平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永,男,汉族,农民。强平安与邓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平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强平安与邓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37266.67元,未执行37266.67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4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哲    强代理审判员 李洋代理审判员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