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余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2008)余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根,陆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余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陆晓根,男。被执行人陆香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的(2014)余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陆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4)余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香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香英银行存款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