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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金珍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101号原告陈金珍,女,193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委托代理人田作雷,上海市徐汇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庄少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宏,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先飞,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陈金珍要求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珍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金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金珍负担。审 判 长  鲍 浩代理审判员  孙焕焕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