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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侯潇河与李治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侯潇河,男。被申请人李治堂,男。申请人侯潇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治堂在xx货款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侯潇河提供担保人李燕自有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蒙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侯潇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治堂在xx货款x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李燕自有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李凤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素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