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翁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漳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男,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大学专科,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监审部原审计专责,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某在担任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监审部审计专责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钱物共计人民币42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今,被告人翁某在担任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平市供电公司”)监审部审计专责期间,在负责该公司的配网农网、零星修缮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资料送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李某甲(已判刑)、刘某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翁某分13次收受李某甲送给的现金8700元、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14700元。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翁某分6次收受刘某某送给的现金1000元、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7000元。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翁某分8次收受颜某某送给的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4、2010年,被告人翁某分2次收受周某某送给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5、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翁某分4次收受徐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6、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翁某分4次收受戴某某送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新华都超市购物卡。7、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翁某分2次收受李某乙送的现金600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翁某主动到漳平市供电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案,后在接受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翁某退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刘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翁某工作职责及任职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材料、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和物资采购招标材料、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材料、到案经过、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暂扣款物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翁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在担任国网福建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监审部审计专责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犯罪后积极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翁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2300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爱军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经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