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保立与周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立,周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高保立。被告周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立诉被告周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保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9元,由原告高保立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