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男与陈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张某男,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被告陈某女,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男诉陈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男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张某男负担。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青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