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如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明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如明,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22日���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如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如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梁如明在本市九龙坡区毛线沟动物园公交车站处,收取了购买假证人员彭某某的定金50元及制作假证所需相关资料。当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梁如明在本区金华大厦附近的公路边,收取彭某某所付余款600元后,���伪造的××大学毕业证书卖给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查获××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鉴定,查获的××大学毕业证书上的“××大学”印章、钢印印文均不是××大学所使用的印章和钢印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如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捉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手机指认记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鉴定文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彭某某证言,被告人梁如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如明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证书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梁如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如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大学”毕业证书一本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员李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