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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68号原告万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X2190694-4。负责人吴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