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俊胜与李宝军、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俊胜,李宝军,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章俊胜。被执行人:李宝军。被执行人:章志峰。申请执行人章俊胜与被执行人李宝军、章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制作的(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0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