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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江(曾用名万志江),无业。2001年3月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9日凌晨3时29分许,被告人XX江在本市西湖区孺子路魔方网吧,见被害人缪某上网打瞌睡,便趁机窃取缪某放置在上网机位电脑屏幕下方正在充电的苹果4S型手机一部。随后逃至本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战斧网吧。同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XX江在战斧网吧被公安民警因形迹可疑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查获赃物苹果4S手机,后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经估价鉴定:赃物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4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XX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缪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扣押、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盗窃视频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前科材料:(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XX江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江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江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XX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