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贺某等与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潘某,阚某,蔡某,余某,周某,丁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贺某。被告潘某。被告阚某。被告蔡某。被告余某。被告周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潘某、阚某、蔡某、余某、周某、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