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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208号原告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马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黎明路9号。法定代表人严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育才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为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工农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袁洪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市鸿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盐城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