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青与耿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被执行人:耿安庆。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耿安庆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