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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邱新明与倪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邱新明。被执行人:倪俊军。申请执行人邱新明与被执行人倪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发开发区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洁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