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戎增魁与正定县旭远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增魁,正定县旭远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戎增魁。被告:正定县旭远家居建材城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北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贾晓慧,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苏宁,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增魁诉被告正定县旭远家具建材城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高远红木城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元。审判员 宋瑞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