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臧某杰诈骗罪二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某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杰,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某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臧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臧某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臧某杰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某杰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鉴 波代理审判员 黎 峰审 判 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恩南(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