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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常素华诉常海庆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素环,常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41号申请人:常素环被申请人:常海庆常素环诉常海庆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常海庆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岗分社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即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