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焦作浩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浩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焦作浩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杨斌。被告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河朔大道与兴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杜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浩扬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森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7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