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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西安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西安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某某,组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