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葛会赟与范俊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葛会赟,又名葛斌,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庆贵,农民。被告:范俊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会赟与被告范俊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会赟以双方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会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葛会赟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