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浩因与万宗琦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浩,万宗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浩。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宗琦。委托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浩因与被申请人万宗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浩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与万宗琦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