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诗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诗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54号罪犯黄诗明,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31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5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诗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诗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诗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