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顾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书写保证书,承诺和原告好好过日子”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九百元退还原告安某某。审判员  赵海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积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