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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百印与王继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印,王继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485号原告刘百印,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继祖,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百印与被告王继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百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继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百印诉称,被告欠原告白灰款63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原告白灰款63000元,并承担延期还款的利息。被告王继祖辩称,被告欠原告白灰款63000元属实,被告将白灰送到西安,因西安未给被告结账,故暂没能力清偿原告的白灰款。原告刘百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王继祖出具的拖欠白灰款的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白灰款共计63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继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证据明确载明被告拖欠原告白灰款63000元的事实,且该事实已经同被告谈话核实,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王继祖在原告刘百印经营的白灰窑赊购白灰,后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白灰款63000元,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王继祖白灰款63000元”。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赊购原告白灰,理应付清白灰款,其至今未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白灰款63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6月17日出具欠款条据之日起承担利息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结算时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利息请求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继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刘百印的白灰款63000元;并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白灰款付清时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王继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