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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史立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10时许,张某甲在临港工业园区金海铸管有限公司院内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张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同时指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史立忠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主动交待本案的事实,证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喝酒后骂被告人而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委托家人与对方调解,希望法庭考虑这一因素,从轻处罚;被告人此次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望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10时许,乐亭县汤家河镇海田村的张某甲在临港工业园区金海铸管有限公司院内该公司保安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张某甲打伤。经乐亭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金海铸管有限公司保卫室值班时,张某甲和一个人来找公司副总裴某某,过了一会儿裴某某让他们两个进去,我让他们进去后,一会儿一个女的来找这两人,这两人就出来了,他们出来后一直在公司大门口(院内)站着不走,我说他们走的话我把门关了,结果张某甲就和我吵起来了,他骂我我也骂他,张某甲冲我走过来时,裴某某拉着他,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就冲着他跑过去,用膝盖顶了他肚子一下,然后我和张某甲打到一起倒地上了,我就压在张某甲身上,对着张某甲的脑袋打了三拳。他用左手掐我的脖子,右手抠我的左手大拇指,后用拳头又打我左肩了两下。当时一个女的在后面用巴掌扇我的后脑勺,打了我后脖子五下,我没打她。我和张某甲胡拉起来后我的右手被张某甲用脚蹬住了两下,他用脚还踩住我右手掌着,打完架后我觉着右手掌外沿(小手指根下)就肿起来了,我的右手骨头一直没好,当时我没想到我右手会骨折。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11月28日9点左右,我和王某某去金海铸管有限公司院内找村书记裴某某时,因为我在公司院里,保安(张某某)让我出去,我说有情况没办完,我们就发生了口角,打了起来,地点在金海警卫室北侧大约三五米的地方。刚开始他骂我,我就骂他,后来他就开始打我,张某某先是打了我一拳,打在我脸上,后来就抓住我的双肩把我按到地上,就用膝盖和脚顶我的腹部,当时顶了几下我都不记得了。他打我时我就来回挡着,不让他打我。我当时就觉得腹部特别疼,肠子拧着花得疼,没有明显外伤。我腹部疼痛就是那个保安用膝盖顶的,用脚踹的。后来裴新波把我送医院去了。第二天县医院给我做的手术,第三天我才听说我是肠破裂。3、证人杨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10时许,我去金海铸管有限公司找我丈夫王某某时,在保安室那,有个保安(张某某)出来骂张某甲,他俩对骂,他又开始打张某甲,我就看见张某某上去将张某甲扑倒在地上,张某甲随后站起来,张某某又再次将张某甲扑倒在地上,张某某用膝盖压着张某甲胸脯,胳膊肘一边压着张某甲的腹部一边砸张某甲的腹部,具体打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张某甲说他腹部不舒服。他的腹部伤我看是张某某用胳膊肘连压带打的。打了会儿我和王某某上前拉架,拉开后张某甲被裴新坡和张善军送到医院。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上午,我和张某甲到金海铸管有限公司找我们村书记裴某某,因为裴某某有事,我俩一直等着。过了会儿我媳妇来找我,我和张某甲就往大门口走。到门口后,我听到保安(张某某)骂了张某甲几句,张某甲就回骂。张某某冲张某甲过去,把张某甲打倒在地,张某甲摔倒在地上后,张某某用膝盖跪在张某甲的胸部,用手和胳膊肘乱打,没注意打哪。完事后张某甲说把他肠子打坏了,然后裴新坡把张某甲送医院去了。5、证人周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在金海铸管有限公司保安室值班,张某甲和王某某到我们厂子找裴书记,裴书记记他们进去后,公司门口来了个女的说找刚才进去的两人,张某甲与王某某出来走到保安室门口附近的时候,张某甲和张某某因为进出公司门口的事吵起来了,后两人就骂了起来,我看到张某某跑过去把张某甲弄倒在地上,具体怎么打的,没有看清。张某甲还手了,没看清怎么还手打。张某某身上的伤应该是他和张某甲打架过程中被对方弄得,当时挺混乱的,具体是不是我没看清。6、证人裴某某证实,2014年年11月28日9时许,张某甲和王某某到金海铸管有限公司找我,说村里的一些事。当时有事我就让他俩先在接待室等着,大概几分钟后保安说有个女的找刚才进来的两人,这时王某某和张某甲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张某甲跑回来拉我胳膊说你在这算干啥的,我知道他喝了点酒,就一直劝他,并把他送到大门口。他说这是我们地盘怎么还不让进了,接着又和保安(张某某)骂起来了,张某甲一直骂张某某,突然张某某一下子冲到张某甲跟前,我印象中好像是张某某到张某甲跟前一跃,抓的张某甲肩膀,张某甲被按倒在地上,张某某把胳膊一挥正要打张某甲,看见张某甲又把张某某压在身下了,张某某的脑袋着地,他的右手和手臂抱着张某甲的身体,让张某甲的身体直接也压在地上了,结果张某某猛的一使劲一翻身就把压在地上的手抽出来,同时把张某甲压在他身下,接着我就看见张某某挥拳头朝张某甲身上打,当时我扭头转身捂着嘴走了,后来他们怎么打的我没注意。7、证人何某证实,2014年年11月28日上午,我在金海铸管有限公司保卫室门口看到裴某某劝张某甲,后张某某与张某甲互骂,张某某冲过去和张某甲扭打在一起,张某甲接着就倒在地上。这时张某某压在张某甲的身上,然后我就拉张某某,我记着一女的打一个人的头部,我也把这女的拉开了。然后张某甲坐在花池边上了,后来我公司的裴新坡和张善军把张某甲送医院去了。8、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10时许,在金海铸管有限公司保安室门口向东一米左右处有人吵,我就出去看到公司保安张某某和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骂张某某,我就拉着张某某往办公室走,张某甲还骂,张某某停下说你再骂试试,张某甲还骂,张某某上前跑过去跃起扑倒了张某甲,并压着张某甲,张某甲也抓着张某某的肩膀,后来他们被人们拉开,起来后张某甲还骂,这时和张某甲一起来的那女的上去用手掌拍打张某某脑袋,这时我们就过去把他们拉开了。张某某第一次先是扑倒了张某甲,第二次扑倒张某甲后我看到也是张某某压在张某甲身上,具体打没打我没看清楚。9、证人岳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陈某在金海铸管公司项目部院里的值班室着,听见门口有吵吵的声音,我俩从宿舍出去后,发现张某某正和一个老爷子在门口北面大约三米地方站着吵吵,当时老爷子喝多了,骂张某某。张某某也和他对骂。他俩骂着骂着就凑到一起去了。那老爷子用拳头打了张某某一下,然后他俩互相胡拉起来,刚开始老爷子把张某某胡拉倒了,然后老爷子用脚去踩张某某,结果用脚一踩正好踩到张某某的右手上了,之后老爷子当时又连着踩了张某某两三脚,我印象中好像这几脚都踩到张某某的右手上了。之后老爷子离开张某某几步就开始骂。张某某起来后他俩互相骂,他俩又胡拉一起,这次是张某某把老爷子胡拉倒了,张某某也倒了,他俩在地上翻了好几个滚。后来张某某把老爷子压在身下,张某某好像是用腿压着老爷子的肚子着,接着用拳头打了老爷子胸口和肚子几拳。这时公司的领导们也都出来了,把他俩拉开了。跟张某某打架的老爷子当时躺在地上一直没起来,一直捂着肚子,我们散了后,老爷子还在那躺着,后来项目部的领导找车把老爷送医院去了。10、证人陈某与岳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郑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10时许,我在金海铸管项目部前院门口处,看到金海一个穿白色长袖圆领衫的保安(张某某)和一个50多岁的老爷子(张某甲)正在警卫室东侧、院门口电动门西侧的空地上站着胡拉厮打呢,他俩互相用拳头打,还用脚踹对方,张某某踢了张某甲肚子一脚,之后张某甲用脚踢了张某某一脚,结果张某某用手一挡,张善兵一脚踢在张某某手上了,踢在哪只手上了我说不准。他俩用拳头就是给对方胸脯或肩膀打了一两下。时间很短,张某甲没站稳摔倒在地上,紧接着张某某也摔倒在地上了。他俩倒地后,还一个劲的相互用脚蹬,用脚踩对方。后来金海项目部的人把他们拉开了。12、证人王某某证实陪同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13、(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4)39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张某甲腹部的伤情照片一张及现场照片一张。15、兴乐边防派出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打架监控录像光盘一张及张某甲的入院记录、住院病历复印件。16、兴乐边防派出所出具办案情况说明一份。17、兴乐边防派出所查询记录,证实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8、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19、赔偿协议书。20、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春增审判员  贾宏权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