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邓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郅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