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非执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友谊医院与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文国赞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友谊医院,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文国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非执第7-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友谊医院。法定代表人邵全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法定代表人徐荣芝,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文国赞。本院在执行菏泽友谊医院与菏泽鲁心心脑血管病医院、文国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友谊医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菏泽仲裁委员会(2012)菏仲调字第3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菏泽友谊医院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2)菏仲调字第3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代理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