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大贵与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巧云、折政显、折子渲、折福功、贾玉珍公司解散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贵,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巧云,折政显,折子渲,折福功,贾玉珍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高大贵,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高大贵,系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王项辉,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巧云,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系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原股东折卫祥(去世)之妻。第三人折政显,男,2000年9月19日生,汉族,户县南关中学学生,系折卫祥之子。法定代理人杨巧云,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系第三人折政显之母。第三人折子渲,女,2009年5月21日生,汉族,学龄前儿童,系折卫祥之女。法定代理人杨巧云,女,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系第三人折子渲之母。第三人折福功,男,1943年1月2月生,汉族,农民,系折卫祥(去世)之父。第三人贾玉珍,女,194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系折卫祥(去世)之母、折福功之妻。原告高大贵与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达公司)、第三人杨巧云、折政显、折子渲、折福功、贾玉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大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永利、被告太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项辉、第三人李巧云、第三人折政显、折子渲法定代理人李巧云、第三人折福功、贾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大贵诉称:2009年8月14日,原告与折卫祥共同成立了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占公司股份45%,折卫祥占公司股份55%,折卫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折卫祥一直负责公司经营,但折卫祥从不给原告出示财会账务,双方也未结算账务,也未召开过股东会。2014年10月13日,折卫祥因意外事故死亡。大量的债权人讨债闹事,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原告曾多次与第三人协调公司的相关情况,第三人不表态。由于公司近四年来从不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折卫祥死亡后,公司更是一片混乱,无法正常经营。故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太达公司。被告太达公司辩称:同意解散太达公司,原告所诉均属实,公司成立四年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公司目前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公司现在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正常经营。第三人杨巧云、折政显、折子渲、折福功、贾玉珍述称意见一致:作为折卫祥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折卫祥在太达公司的股份。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4日,原告高大贵与折卫祥共同成立了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原告高大贵占公司股份45%,折卫祥占公司股份55%,折卫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高大贵任公司监事。2014年10月13日,折卫祥因意外事故死亡,后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人相继起诉,法院作出对公司财产的查封裁定,目前公司经营陷入困顿。2015年3月20日,原告高大贵诉至本院,要求解散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庭审中,折卫祥的继承人,妻子杨巧云、儿子折政显、女儿折子渲、父亲折福功、母亲贾玉珍均放弃继承折卫祥在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中的55%的股份。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特别约定。上述事实、有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户口本、身份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折卫祥在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占股份55%,折卫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折卫祥在被告公司的股份,且《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特别约定,现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实为原告高大贵一人,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是否解散可由股东自行决定,故原告高大贵要求解散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大贵要求解散被告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大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