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白根与被执行人李卫东、朱信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0145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执行工作有关规定,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李根林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