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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亚超与陈小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超,陈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1号申请人陈亚超,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安平镇王各庄村400号。被执行人陈小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亚超与陈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