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程之法与蔺德刚、蔺学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之法,蔺德刚,蔺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61-1号申请人程之法,男,194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蔺德刚,男,199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蔺学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蔺学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4月29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蔺学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