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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0元。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