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桂腾与李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腾,李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桂腾被告李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腾诉被告李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为了搞好团结,原告希望与被告在庭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便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桂腾负担。审 判 员 陈明辉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麦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