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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仁学与湄潭县石莲镇林地权属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学,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李德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湄行初字第6号原告刘仁学。委托代理人叶天福,系原告之子。被告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文昌,代理镇长委托代理人石银丰,湄潭县石莲镇政法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梁顺忠,湄潭县石莲镇司法所所长。第三人李德六。原告刘仁学诉被告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德六(禄)林地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发生了新情况、新变化,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仁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莉审 判 员  代 明人民陪审员  赵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云玲 百度搜索“”